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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师范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参加考试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郑州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郑师院行〔2017〕76号)及《郑州师范学院考场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师范学院学生参加的各类校内考试和学校作为考点承办的各类社会考试。

第三条  学生处、教务处、各学院负责考试的组织、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等工作,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违纪和作弊的认定

第四条  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学生,经批评教育后,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无视警告而重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未按考场规则或监考老师要求就座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教材、复习资料等携带物品未按监考教师要求放在指定位置者;

3.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空白)者;

4.未经监考老师允许使用他人考试工具者;

5.考试中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经警告无效者;

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7.有其他违纪行为者。

第六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2.偷看他人试卷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3.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4.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5.用某种示意、动作等行为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6.携带手机等不允许携带的设备者(不论是否内含与考试相关内容);

7.对于采用计算机考试的课程,查看自带的存储设备或非老师允许的文件夹者(不论是否内含与考试相关内容);

8.以提交论文、报告或作品等形式作为考核的课程,存在严重抄袭或伪造数据者;

9.有其他作弊行为者。

第七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在桌内、座位旁、文具盒、衣物、身上、试卷下面等处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纸条、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袭);

3.传接答案者(不论是否抄袭);

4.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5.查看或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者;

6.有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者。

第八条  考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情节严重者;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5.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6.因考试累计受到二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九条  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如雷同卷),须及时连同物证向教务办公室汇报,并写出书面报告,可视情节依据上述条款对相关人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和作弊处分程序

第十条  考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现场认定的事实为依据。考试过程中发现违纪作弊情况,监考人员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1.终止其该课程的考试;

2.收缴其试卷,并保留好违纪作弊证据;

3.将作弊学生信息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表》中;

4.依据学生违纪作弊情节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5.考试结束后,将所有材料交开课单位教务办公室。

第十一条  对于违纪和作弊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查清事实,按照《郑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若对所受处分有异议,可依据《郑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和程序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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