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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师范学院困难教职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郑州师范学院困难教职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切实解决教职工的现实困难,根据《郑州师范学院工会经费支出管理的规定》,制定“郑州师范学院困难教职工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补助范围

凡会员关系隶属于郑州师范学院并正常缴纳会费的在职教职工(含政府购买和校聘人员)。

第二条  补助项目

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残疾子女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助学补助等4个项目。

第三条  补助条件

(一)生活困难补助

1、家庭(含配偶和未成家子女)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当年教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残疾子女补助

1、持有政府颁发的残疾人证;

2、由于心理、生理疾病和残疾导致全部或者部分功能丧失而无法正常生活。

(三)重大疾病补助

教职工本人患有重大和特殊疾病。

(四)助学补助

子女被高等学校录取并正常就读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补助:

1、因教职工本人及配偶收入较低,家庭负担较重,人均月收入低于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教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患重病或长期患病,当年自付医药费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3、当年教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生活困难补助。每年给予3000元。

(二)残疾子女补助。每年补助2000元。

(三)重大及特殊疾病补助。

按其自费医疗费用数额确定补助标准。医疗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5—1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5000—10000元;医疗费用中自费部分在10—15万元,补助标准为1万—1.5万元;医疗费用中自费部分在15万元以上的视情而定,最多不超过2万元。

(五)助学补助。一次性补助2000—3000元。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补助条件的教职工,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分会组织提出申请;

(二)由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写出申请书,填写申请表;

(三)各分会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条件认真审核,教职工所在单位分会组织研究通过。分会主席和党组织领导分别签字,并加盖印章后报学校工会;

(四)根据补助项目,提供相应的医院诊断书、自费药原始单据或报销分割单、郑州市低保证、残疾人证、双方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入学通知书、学生证等。

第六条  审批程序

(一)各分会把审核后的申请书和《郑州师范学院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及有关签字盖章后报学校工会;

(二)学校工会负责对各分会所报内容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拟补助对象初步建议名单及补助金额,经学校相关会议研究批准,然后进行公示;

(三)学校工会进行依照公示结果予以发放活动。

第七条  发放时间

补助金发放方式分为定期补助和不定期补助。定期补助分为三个时间段:生活困难补助和重大、特殊疾病当年12月20日前申报,春节前发放,每年限一次;残疾子女补助,当年5月10日前申报,“六一”儿童节发放;助学补助,当年8月15日前申报,10月1日前发放。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学校工会将对补助情况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二)各分会要严格按条件审核、把关,发现有虚报作假现象,取消对本单位所有困难补助。

(三)各分会要建立困难教职工档案,坚持统一领导、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原则,全面掌握情况,推进困难教职工补助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郑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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